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民营科技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华夏产业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翟美卿:建议提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推进乡村儿童心理

来源:华夏时报   日期:2023-04-04





“近年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全球经济低迷运行,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调整换挡关键期,国内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影响,一些领域民间投资出现下降,不少民营企业出现投资方向不明、投资意愿不强、投资动力不足问题,民营经济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获悉,今年全国两会,翟美卿围绕提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优化投资领域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方面提出相关提案。


提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方面,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另一方面,要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3月3日下午,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举行。其中,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郭卫民在发布会上表示,民营经济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党和政府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上的鲜明态度,也令广大政协委员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委员深受鼓舞,信心倍增。

既是政协委员又是民营企业家的翟美卿也指出:“国家在此时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确实非常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期间,翟美卿还就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提出《关于提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的提案》。翟美卿表示,要想扭转当下的局面,恢复民企信心,除了态度支持之外,恐怕还需要拿出更多的实际行动来。重点在于落实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优惠政策,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对此,翟美卿在提案中建议,把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政策予以制度化、法治化,出台一切措施,必须以遵守法律制度为前提。

“建议推进制订民营企业法,将党中央关心支持爱护民营企业的精神具体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制度上升至法律高度,把对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在社会舆论层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坚决反对丑化、污名化民营企业的言论。”翟美卿说道。

翟美卿还建议要严格遵守物权法、宪法,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不受侵犯,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利益。她表示,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力地捍卫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对于严重违法侵害民营企业的行为,无论是谁必须依法严惩。严肃查处公职人员侵害民企利益等问题,构建民企信访举报“绿色通道”,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在《关于提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的提案》中,翟美卿还指出,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政府机构不对微观经济活动过度干预。让政府和企业都回归到遵守基本的市场规则和运行秩序上来,形成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规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都认可,各方利益最大化。管理部门应该带头遵守契约精神,遵守市场规则,不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此外,在翟美卿看来,当前“办照难”“办证难”等公共服务已不再是民企发展的痛点,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竞争中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不平等制度约束。对此,翟美卿在提案中建议,打破垄断,放松管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应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和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放竞争性业务,确保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翟美卿说道。


建议优化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

除了关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外,翟美卿也十分重视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

据翟美卿介绍,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高于注册资本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

翟美卿表示:“通过观察一些已上市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对此问题市场上有不同的操作:部分个人投资者在企业上市改制时点,已就资本公积转增事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个人投资者从实际操作出发,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暂未在转增时点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以出具相关书面承诺等方式进行延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企业投资者的应税股息、红利收入。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上,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

此外,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翟美卿提到,地方税务机关操作上也有不同的态度和处理。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操作,只有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部分才可以适用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处理;部分地方税务认为只要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的转增即可适用该处理。

“另外,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严格要求个人投资者需在转增时点即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另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及支持企业融资上市角度考虑,暂不在股改转增的时点要求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之后转让股权(票)或退出时需要补征原来的个人所得税。”翟美卿说。

在翟美卿看来,目前全国各地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不尽相同,这会导致税收政策的地区性执行差异,削弱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也可能阻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原则,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助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处理,参考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处理方式,统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不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并进一步明确个人投资者在不同情形下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应税规则。”翟美卿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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