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5-09-15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5〕54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委2015年第22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
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完善激励制度建设,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权;

(二)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新设立企业,激励对象(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在获得股权奖励的同时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新设立企业的股权;

(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购买该股权。

上述企业的激励对象在购买企业股权时资金不足的,可向专项资金申请借款。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管理中介机构(简称托管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 托管机构由中关村管委会选定,在中关村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托管理协议,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选定专项资金的保管银行(简称托管银行),并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金审批通过后,以托管机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办理专项资金放款手续;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估和日常监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风险,协助制订并实施应对措施;

(六)每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专项资金年度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情况、专项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实施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托管机构应组建专业团队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专业团队需由具有财务、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  托管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与托管机构签订的协议,履行专项资金保管、收付交易监督、资金汇划清算、代收管理费等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具有最终决策权,并对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决策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下三类企业的激励对象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专项资金:

(一)纳入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且试点方案获得批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中关村示范区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向托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企业应按照托管机构的要求,协助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托管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指导。

(一)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股权激励方案(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决议、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四)托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同一家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总额最高为人民币500万元。单个申请人申请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且申请专项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认购全部股份所需金额的50%。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还款来源分析等工作,并将审查评估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中关村管委会,由中关村管委会进行审核决策。

第十四条  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人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由托管机构与托管银行办理专项资金放款手续。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偿还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年限以5年为期。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偿还借款。借款人需在借款期限的5年内,按年依次按照借款余额的3%、3%、3%、4%、4%的费率,向托管机构缴纳管理费。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将对应借款金额1.5倍的股权质押给托管机构。借款全部偿还完毕后,解除股权质押。托管机构应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借款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借款资金全额上缴中关村管委会。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应保证专项资金的本金安全。借款人无法按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的,由托管机构依法受让或转让质押的股权,并在借款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中关村管委会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符合申请损害赔偿条件的,托管机构应依法向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托管机构和中关村管委会报告借款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故意隐瞒风险导致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出现风险和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安全,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监督专项资金的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分享: